附錄 GB18394-2001 畜禽肉水分*
《GB 18394-2001 畜禽肉水分*》規定我國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圍如附表1所示。
附表1:畜禽肉水分*
品 種 | 豬 肉 | 牛 肉 | 羊 肉 | 雞 肉 |
水分含量 | ≤77% | ≤77% | ≤78% | ≤77% |
1、取樣程序應使所取原始樣品盡可能有代表性,取樣部位和樣品量能滿(mǎn)足分析項目的特殊要求,取樣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樣、復驗和留樣備查的總量。
2、取樣工具應清潔、干燥,不得影響樣品的氣味、風(fēng)味和水分組成。
3、鮮肉必須用剔除脂肪、筋、腱后的肌肉,檢樣和復樣應冷藏保存于密閉容器內,防止樣品變質(zhì)或水分損失。
4、采樣后應盡快安排檢測,分析樣品較多不能超過(guò)24小時(shí),備查留樣應保存在0-4℃之間,防止肉樣解凍時(shí)水分損失。
5、若檢測結果水分含量超過(guò)77%,判定該被檢樣品水分含量超標,為不合格品,而不能隨意判定為“注水肉”。根據《生豬屠宰管理條理》第十一條規定:“定點(diǎn)屠宰廠(chǎng)(場(chǎng))屠宰的生豬產(chǎn)品未經(jīng)肉品品質(zhì)檢驗或者經(jīng)肉品品質(zhì)檢驗不合格的,不得出廠(chǎng)(場(chǎng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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